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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分院网络信息发布的审查、登记、保存、消除和备份制度
日期:2006-09-15 | 【 【打印】【关闭】浏览次数:

为规范昆明分院的网络信息发布,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凡是通过网络中心发布信息的部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凡通过网络中心发布信息的部门,其信息内容应事先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再交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审核、审核同意后由综合办公室信息员交由网络中心或由网络中心授权的专人发布。

二、制作和发布信息的部门必须对其提供信息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内容出现。

三、对发布涉及国家行政、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技等重要领域的信息,应经分院保密委员会同意、并到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处备案。

    四、对具有以下内容的资料,网络中心不予制作和发布: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五、发现有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情形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主管部门报告。

    六、违反本制度规定者,网络中心将停止对其信息的制作和发布,对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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