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之光人才培养计划管理办法

2008-10-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对西部地区青年科技人才的培养,建设一支宏大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西部地区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进一步推进 " 西部之光 " 人才培养计划的顺利实施,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为加强对实施 " 西部之光 " 人才培养计划的指导和管理,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中国科学院成立 " 西部之光 " 人才培养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 领导小组 " ),成员由中组部人才局领导、院主管人才工作领导和相关局领导组成,负责对 " 西部之光 " 人才培养计划相关事宜的决策和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负责日常工作。
  
成立 " 西部之光 " 人才培养计划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 " 协调小组 " ),成员由地方党委组织部领导、分院领导和研究所领导等组成,负责对 " 西部之光 " 各类项目的立项评审、对入选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保证 " 西部之光 " 人才培养计划的顺利实施。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分院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 " 西部之光 " 人才培养计划覆盖四川、贵州、云南、广西、陕西、甘肃、青海、内蒙、新疆和西藏等十个省、自治区的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与地方共建单位及地方的部分高校和科研机构。
  
第二章 支持项目内容
   第四条 " 西部之光 " 人才培养计划通过资助科研项目的形式,支持以优秀青年科技骨干为带头人的创新团队(重点和一般项目);通过支持科研启动经费的形式,资助优秀博士毕业生到西部工作(西部博士资助项目);吸引东部及海外优秀人才到西部工作或参加合作研究(联合学者项目);资助西部地方优秀人才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在职博士生项目)。同时通过举办培训讲座和接受实习学者等形式,为地方培训各类技术骨干人才。
  
第五条 院每年支持 " 西部之光 " 人才培养计划一般项目 30 个(其中支持地方项目可占一定比例),重点项目 15 个;联合学者项目 10 个;西部博士资助项目 60 个;资助在职博士生 20 人;资助培训项目 1-2 期。
  
第六条 院对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和联合学者项目(以下合称 " 科研项目 " ),分别给予每个项目 25 万元、 30 40 万元和 50 万元左右的经费支持,研究所须给予不低于 20% 的匹配支持;对获得西部博士资助项目的人员,每人可获得 20 万元科研启动经费的资助(其中院所各支持 10 万元);资助项目执行期一般为 3 年。资助在职博士生每人 2 万元;资助每期培训班 15 万元。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 西部之光 " 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申请者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热爱西部,有为西部地区的发展而拼搏奉献的精神,在科学研究中有较好的积累和扎实的基础,具备独立开展研究工作的能力。
   2.
具有博士学位或受聘于副研究员及以上岗位。
   3.
重点和一般项目申请者的年龄不超过 40 周岁,研究员不再申请一般项目。
   4
.联合学者项目申请者的年龄不超过 45 周岁,应以西部研究所为主要申请单位。东部或海外优秀人才作为项目牵头人到西部组建团队,每年在西部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5 个月;东部或海外优秀人才作为项目主要合作者,每年在西部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 2 个月。
   5
.重点和一般项目及联合学者项目,需具有 5 人以上的科研团组且具有合理的年龄、专业等结构。
   6.
西部博士资助项目申请者的年龄不超过 35 周岁。到我院西部地区研究所工作的博士,在入所的 2 年内(含入所的当年度)可申请西部博士资助项目;本单位在职博士生在获得博士学位后 2 年内(含获得博士学位当年度)也可申请西部博士资助项目。
   7.
西部研究所按照国家招收研究生有关规定,招收为地方培养的在职博士生,可申请在职博士生项目。
  
第八条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申请者,需填写相应的《 " 西部之光 " 人才培养计划重点和一般项目申请表》、《 " 西部之光 " 人才培养计划联合学者项目申请表》、《 " 西部之光 " 人才培养计划西部博士资助项目申请表》和《 " 西部之光 " 人才培养计划在职博士资助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推荐并填写评审推荐意见后,报送所在地协调小组。
  
第九条 " 西部之光 " 人才培养计划的申请采取集中受理的方式,在每年 6-7 月份,由协调小组受理申报并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推荐结果报院领导小组办公室;院对重点项目和联合学者项目组织专家进行复审。经院领导小组终审后,向全院公布当年度 " 西部之光 " 人才培养计划入选项目及人员名单。院支持经费将以预算形式,在第二年年初下拨到项目执行单位。
  
第十条 评审的主要内容:
   1.
申请者的科研经历、学术水平,承担和参与国家或地方项目情况;
   2.
申请的科研项目的创新性、科学意义及可行性,优先支持直接为西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课题和任务;
   3.
对联合学者项目,除上述评审内容外,重点评审东部或海外优秀人才在项目中的作用和实质性的贡献。
   
第四章 检查与评估
   第十一条 对科研项目,在项目执行过半时,项目执行人需向协调小组提交项目执行阶段总结报告,由各地协调小组负责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执行人需填写《中国科学院 " 西部之光 " 入选者终期考核评估表》,各协调小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采取实地考察与执行人答辩相结合的形式,对结题项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并报请院领导小组审定。院将对不超过 10% 的优秀入选者给予一定的后续支持,对不合格者将视情况,采取追还经费或在全院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各协调小组需建立资助项目的管理档案,对评估完毕的项目,需向院提交装订成册的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内容包括:评估工作总结、结题项目汇总及优秀入选者候选人推荐材料等。
  
第十四条 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中国科学院将派出检查员参加各地区的终期评估。
  
第五章 其他管理事项
   第十五条 中国科学院对 " 西部之光 " 人才培养计划的入选者颁发统一编号的证书。
  
第十六条 各地协调小组对入选者实行契约管理。协调小组需与入选者签订项目聘用合同,明确协调小组、执行单位、地方相关单位和项目执行人的责、权、利,建立分级负责、责任明晰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申请者同期只能申请一个项目。获得西部博士项目资助的人员,在项目执行完时,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可申请其他 " 西部之光 " 计划项目。不重复资助同一类项目。
  
第十八条 " 西部之光 " 入选者在项目执行期间,到海外访问进修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 12 个月。
  
第十九条 执行单位要严格过程管理。对在项目执行期间调离或出国逾期不归的入选者,应及时终止计划,取消 " 西部之光 " 入选者资格,并按执行年度退回相关经费;对终期评估为不合格的项目,取消执行人 " 西部之光 " 入选者称号,执行单位将承担管理责任,并按要求退还院支持经费。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协调小组组织、协调和监督作用,强化调控职能。对管理工作不到位、项目执行差的 " 西部之光 " 人才培养计划成员单位,协调小组将调减或暂停对该成员单位的项目支持。
  
第二十一条 每年编印 1 期或 2 期《 " 西部之光 " 通讯》,由院人事教育局指导,各协调小组轮流承担编印工作。
  
第二十二条 每两年召开一次工作研讨会,对 " 西部之光 " 人才培养计划工作进行总结和研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院此前印发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院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